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4号院1号楼1层0105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3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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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3.8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75.57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商超商铺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4月0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婉慧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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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王静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426351724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4号院1号楼1层0105等[8]套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20.6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配套商业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4号院1号楼1层0105等[8]套配套商业决议挂牌说明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用面积可以装修改造,但不得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 | |||||||||||
租金挂牌价 | 3.8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75.57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0日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5%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季度付款,押金为贰个月租金。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5%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物业费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季度付款,押金为贰个月租金。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商超商铺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已充分知悉该房屋不能提供的使用条件(需要自行接通上下水、无燃气设施),已就房屋的权属状况、设备情况以及房屋所处位置、周边现状建筑、交通、环境情况等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和相当于贰个月租金的押金。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违法违纪或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意向承租方报名项目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1)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不得转租; (2)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防疫措施)例行检查工作; (3)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规定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引入生活娱乐、保健按摩、互联网金融、体育健身、洗浴、托幼、养老、教育类培训业态。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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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1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