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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号东岸少年水电站二层(二层)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5BJ1000425-2
出租方名称 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挂牌价格 294700元/年 出租面积 151.75平方米
租赁期 3年 房屋出租用途 商业服务(仅限于销售自制饮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饮品及符合北海公园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83143068 | 部门负责人:孙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一、出租条件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出租方联系人 赵蕊 出租方联系电话 64031102
出租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号
房屋使用现状 出租 建筑面积 39929.7平方米
房屋用途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未获取到
决策类型 未获取到 批准单位名称 未获取到
批准文号 未获取到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租金挂牌价 党委会决议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北京市财政局
拟出租面积
平方米 京财资环[2024]556号 租赁期
起租日 1.意向承租方现场踏勘需提前预约,并携带公章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对《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1)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完成现场踏勘后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作为必要报名文件。踏勘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申请联系人:王鑫、高少磊,联系电话:64031102。 2.本项目拟签订合同模板详见项目附件4《北海公园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北海公园商业店容店貌管理规范》、《北海公园商业网点管理规范》、《北海公园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北海公园商品价格管理规定》,合同及附件内容涉及意向承租方承租后续义务条款,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视为对本项目合同已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并完全认可。 3.房屋现处于事实租赁的状态,原租户放弃优先承租权。 4.出租方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通知原租户15个工作日内搬离房屋;并且在原租户搬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新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免租期 294700元/年
租金调整方式 1个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151.75
租金调整方式 1个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3年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151.75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以合同签订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其他权利情况 未获取到
其他披露事项 未获取到
承租方资格条件 1.租赁期限内,租金上付,每个年度到来前的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年租金。首期租金应于计租日前7个工作日内预先缴付。 2.押金:年租金的50%,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水;电;气;热;物业费 除租金外,承租方应当承担并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网络、垃圾清运、现场建筑、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等基础运维费用以及游客、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产生的投诉纠纷赔偿等其他与因运营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其他信息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_万元 商业服务(仅限于销售自制饮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饮品及符合北海公园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1.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提下,须经出租方形式同意后进行装饰。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饰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装饰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饰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水、电改造由出租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负责。 4.因承租方装饰时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承租方应付全责,租赁期满后,添附物承租方自费拆除或移除,否则视为遗留物品。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1.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须包含:餐饮管理及餐饮服务;销售食品或食品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在2023年1月1日前成立且注册资本金须达到人民币177万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须完成过餐饮服务类项目,须提供项目经营所在地办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章。【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须一致,营业执照的场所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场所须一致,且经营者须为意向承租方自身或意向承租方分公司或对应项目合同的相对方(须同时提供项目合同)】。 4.意向承租方具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其中营业收入须达到人民币177万元(含)以上。 5.意向承租方须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企业完税证明和代理社保缴费回单,个人所得税除外)。 6.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且近5年(成立不足五年的,按照实际成立年限为准)不存在较大数额罚款(单次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承租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承租。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1.意向承租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承租申请的同时,应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加盖意向承租方的公章。
信息披露期 29.47 遴选方式 电汇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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