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城融大厦8层802B室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07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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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4.8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89.07平方米 | ||||||||||
租赁期 | 2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5月06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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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租方联系人 | 邱晶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5496969-8031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1幢1层101等【25】套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32562.7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否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2个月 | ||||||||||
租金挂牌价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北京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抵押 | |||||||||||
起租日 | 1. 房屋现在属于空置状态。 2. 自行前往查看房产外部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联系人:邱晶,联系电话:65496969-8031。 3. 房屋有抵押,抵押权利人同意出租本房屋。 | 免租期 | 4.8元/平方米/天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89.07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2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89.07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每1年涨幅3%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月支付,承租方于每月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支付于出租方。首期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电;物业费 1.房屋物业管理费为1元/㎡/天(含供暖费、制冷费及大厦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2.装修免租期内,按照1元/㎡/天支付物业管理费。 3.其他由承租方自行使用产生的支出如电费、网络、电话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时缴纳给相关部门。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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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1.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提下,允许装修。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装修时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付全责。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2.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取得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内容。 3.意向承租方须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和租金。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5.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防火等协议书,且需书面承诺:(1)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2)严禁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 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若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所属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成立时间不得少于2年(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从未出现不良信息行为记录。(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本房屋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房产中介报名。(房产中介的认定标准为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房产经纪”或“房地产经纪”字样)。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意向承租方及相关关联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与出租方没有法律纠纷或欠租行为。 | ||||||||||||
信息披露期 | 4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